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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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鳴 代理人 蘇盈 ?Y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機車一輛與富邦人壽保單,其中機車出廠逾18年,且為聲請人日常代步交通工具,本院認應不予變價:另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64,914元,已經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亦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7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64,914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