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8/9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元整,約定於96/8/9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5/5,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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