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吳勝謙 被告 賴吳阿脉
吳瑞庚 王榮煌 王姵雯 吳柏毅 吳霖儒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吳勝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補繳複丈規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吳勝謙請求遺產分割事件,因須確認遺產之範圍,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會同兩造並囑託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進行複丈,並就遺產增建部分繪製複丈成果圖,詎原告迄未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補繳複丈規費新臺幣(下同)8,800元,致地政機關無法將複丈成果圖檢送過院,訴訟無從進行,此有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函文在卷可稽。茲因本件遺產分割事件所需支出之複丈費用,應由原告預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8,800元,並將繳費收據檢送陳報至本院,逾期未繳,本院將依上開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若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