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周文郅
周以哲 被告 黃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