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介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介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介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呂介仁(下稱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暨販賣第二級毒品等4罪(下揭附表編號2、4之罪論以累犯),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復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係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而施用毒品足以導致個人精神障礙、性格異常,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編號3至4所示部分,係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此舉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使施用毒品者沉迷毒癮而無法自拔,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而為社會治安敗壞之源頭,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本院審酌受刑人上揭各該犯行皆為毒品相關犯罪類型,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實屬類似,且施用毒品本屬自殘性犯罪,所侵害者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高,自應衡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減輕,俾免發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
五、再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兩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院109年4月9日109年度聲字第726號裁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兩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本院109年1月8日108年度上訴字第2320號判決)。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4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呂介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0日│107年6月22日│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3日││││││││││(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7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725號│偵字第3442號、107│偵字第3442號、107││││年度偵字第18830、│年度偵字第18830、││││19683號│196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79│108年度上訴字第23│108年度上訴字第23││審││號│20號│20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5日│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379│108年度上訴字第23│109年度台上字第373││決││號│20號│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109年1月8日│109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068號(編號1│字第3501號(編號1│字第14018號(編號3│││至2曾定刑7月)│至2曾定刑7月)│至4曾定刑5年6月)│└─────────┴─────────┴─────────┴─────────┘附表:受刑人呂介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1日、107│││││年4月22日、107年4│││││月22日後之某日││││││││││(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7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442號、107│││││年度偵字第18830、│││││1968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實││20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3││││決││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18號(編號3│││││至4曾定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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