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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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曉靜 即 賴秀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狀所載違約金之計算「暨自94年5月23日起,...」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9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