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
丙○○戊○○丁○○乙○○被上訴人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