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074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兼法定
代理人 趙愛玲
被告 張奮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