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金章
桃園縣楊梅郵局第80號信箱(送達處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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