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林耀煌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原告 林耀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榮 、 林子 超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林耀煌追加起訴原告林耀星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繳足部分。經本院調查,本件訴訟標的先位、備位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萬0,037元、479萬0,018元,合計1437萬0,05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44元。又原告林耀煌前已繳納9萬5,941元,尚有4萬2,603元未依法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耀星、林耀煌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分別補繳13萬8,544元、4萬2,6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