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50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 黃榮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黃榮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之記載相對人3為相對人1乙○○母親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相對人4車牌號碼000-000機車所有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二、債務人乙○○、黃榮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