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女代號00.法定代理人乙女代號00.被告 蔡耀德 兼法定代理人 邱幸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