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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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信枝 代理人 盧進財 債務人 游錦賢
張琳琪
一、⑴債務人游錦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 肆拾伍萬叁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一所載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琳琪給付之。⑵債務人游錦賢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載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游錦賢前邀同債務人張琳琪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三筆,合計新臺幣(下同)6,320,000元,並立有借據三紙為憑。嗣後債務人游錦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再向債權人借款一筆300,000元,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惟均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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