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安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書內容所載,出租人應為 李孟儒 ,聲請人則為出租人之代理人。故應釋明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若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二、請提出大眾企業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大眾企業社係為獨資組織型態,請一併更正其名稱為「○○○即大眾企業社」。
三、請釋明水電瓦斯費共計新臺幣1,022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安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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