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丁○○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3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