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複代理人   孫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對於被告甲○○追加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甲○○應將坐落新竹縣
○○鄉○○段○○○○號,持分6分之1土地於民國79年2月26日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惟甲○○已在原告於民國98年4月
10日向本院起訴前,已於97年12月間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則原
告對於甲○○所提追加之訴,既因甲○○業已死亡,揆之上
開規定,其追加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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