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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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培佳即被告
楊忠庚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培佳、楊忠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鈞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嗣經鈞院 以100年度審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扣案之購得仿冒品共9件(99年保管字第1191號),為被告所有供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李培佳、楊忠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小 熊維尼 」筆、「米老鼠」筆、「 米妮 」餐具、哆啦A夢筷子及置物盒、哆啦A夢輕觸式筆、HELLOKITTY筷子及置物盒、小丸子書夾各1件均係仿冒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共4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扣案之HELLOKITTY筆、MYMELODY筆各1件,並非仿冒品等情,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1825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之物│數量│├──┼────────────────┼───┤│一│仿冒「小熊維尼」筆│1件│├──┼────────────────┼───┤│二│仿冒「米老鼠」筆│1件│├──┼────────────────┼───┤│三│仿冒「米妮」餐具│1件│├──┼────────────────┼───┤│四│仿冒「哆啦A夢」筷子及置物盒│1件│├──┼────────────────┼───┤│五│仿冒「哆啦A夢」輕觸式筆│1件│├──┼────────────────┼───┤│六│仿冒「HELLOKITTY」筷子及置物盒│1件│├──┼────────────────┼───┤│七│仿冒「小丸子」書夾│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