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債務人 徐貽鋕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名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3、債務人自民國98年5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8年9月起至99年10月間,所有工作內容(含正職及兼職)、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6、自99年11月起任職佳品商行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債務人任職佳品商行之職稱,工作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
7、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9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 陳金玉 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98年5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9、提出家族系統表,陳金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0、債務人之土地建物於98年拍賣之證明文件(例如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