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誤就附表編號3、4之犯罪日期互為倒置,應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於檢察官執行時自會依法扣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在場助勢罪│轉讓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7月6日│96年10月13日│97年6月間│97年4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少│彰化地檢97年度少│彰化地檢97年度少││年度案號│偵字第4304號│連偵字第107號│連偵字第69號│連偵字第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5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2619號│1105號│1105號││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3月31日│98年7月15日│98年7月1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5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判│││2619號│1105號│11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2月16日│98年3月31日│98年7月15日│98年7月15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95號(已執│字第3110號(已執│字第4834號│字第4834號│││畢)│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