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917號聲請人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若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