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旭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世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06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並為假扣押之執行,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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