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債權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益成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益成企業社最近新變更登記卡正本或獨資商號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址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