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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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蔡村 和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98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