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96年4月30日判決確定,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2日法矯字第0999036615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
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41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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