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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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任教師,因患產後憂鬱症,輒以電視購物大量消費作為情緒宣洩及轉移注意力之途徑,又因理財失誤,留職停職而無收入,照護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生活之母親,及每月應支付債權銀行超過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借款利息,現已陷於財務困境,而聲請人目前總負債約4,989,513元,資產則僅有現金202,000元,統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東雲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共計19,769元,及桃園縣○○鎮○○○段之房地約2,435,000元,資產總計2,656,769元,足見,聲請人負債大於資產,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第
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資產、負債狀況如下:㈠聲請人目前財產狀況,資產計有現金,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東雲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及桃園縣○○鎮○○○段之房地各1筆,價值約2,656,769,有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14日客戶當日普通交易及信用餘額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綦詳,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
㈡至於聲請人之負債情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
計有17位債權人存在,債權總額目前約計4,989,513元,除臺新銀行函復對聲請人無債權等語,以及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19,570元,惟表示放棄上開債權等語外,更經各債權人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渣打銀行、永豐銀行、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函覆本院綦詳。
㈢準此,堪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三、綜前所述,聲請人存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