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瀬耕一債務人 潘建豐潘慶孟 之繼承人
潘永軒 即潘慶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慶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慶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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