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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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上訴人邑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偉嘉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被上訴人 陳香鈴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 律師
陳俊翔 律師 黃仕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上午10時履勘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並通知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測量前開房屋之位置及面積,費用由被上訴人先行墊付,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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