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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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68、1069、13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訴字第3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志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附表應更正為下列附表;犯罪事實㈣第2行至第4行之「又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以臉書留言方式,在 劉文媛 臉書上留言如附表五所示內容;並以雅虎奇摩信箱傳送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子郵件」記載,應補充及更正為「又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分別以臉書留言方式,在劉文媛臉書上留言及以雅虎奇摩信箱傳送如如附表五所示內容;蔡志菁並以雅虎奇摩信箱傳送如附表六所示之電子郵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志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臉書帳號「 葉莎 」與「 孫金君 」之對話留言2份(他卷二第6頁、第19頁)、臉書帳號「 微霜 」與「孫金君」之對話留言(他卷二第9頁)、劉文媛之臉書帳號「葉莎」之臉書留言3份(偵卷一第103頁、第103-1頁、他卷一第23頁、第49頁、他卷二第25頁)、手機簡訊對話翻拍照片2份(他卷一第24-29頁、第50-53頁、他卷二第26-27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次按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偽造之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被告上網連結至臉書網站,輸入被害人孫金君之姓名等個人資料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顯示文字、影像之內容,用以表彰係被冒用人本人孫金君欲申請帳號使用而製作之用意,依刑法第220條規定,自應以準私文書論。
㈡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
,均包含在內。是核被告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於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接續以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傳送以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內容恐嚇告訴人,各附表一至附表六雖屬自然上之數行為,然實係肇因同一動機,於同一時期、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附表間之各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亦經檢察官當庭表示每個附表是一罪,則附表一至附表六間分別各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七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按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彼此間具有行為不法之全部或一部重疊關係,得依個案情節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假冒孫金君名義寄發照片及訊息予孫金君之友人 朱永濟 ,應係出於一個犯罪意思所為,是其所犯各罪,無非一個犯意下的數階段行為歷程,應視為整體一個法律上行為較符合人民之法感情,故其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係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較符合罪刑公平原則,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臉書網頁上多次冒用被害人孫金君名義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其於同一空間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上開7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僅係因告訴人孫金君拒絕其追求,竟為上開犯行
,且被告經告訴人孫金君報警後,其竟仍繼續為之,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雖有犯罪前科,但均與本案相關(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考量其造成本案被害人之危害、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學歷為商專畢業、現為臨時工、約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各該宣告刑及執行刑,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2年11月25日│「臭雞巴盡量去拍男人馬屁啦!幹,賤的比│偵卷一P.58││││妓女不如,早早上床給廢物爽爽去啦,賤貨│││││死三門」│││││───────────────────┼───────┤│││「講句話不好非逼我去扁妳不可?再說一次│偵卷一P.58││││,管妳在魚木跟誰在哪,碰上一定開打」│││││││├──┼───────┼───────────────────┼───────┤│2│102年11月26日│「 哈巴君 ,一早拍誰馬屁去了?養個不工作│偵卷一P.58││││的廢人可別淪落當流鶯站壁的ㄟ,記得找小│││││新救妳哦」││││├───────────────────┼───────┤│││「臭雞巴還跟死寶寶通姦妳皮癢了妳,幹」│偵卷一P.58│├──┼───────┼───────────────────┼───────┤│3│103年1月1日│「...們什麼,妳擔他們過犯也是剛好而│偵卷一P.59││││已」││││├───────────────────┼───────┤│││「不用和解了不刪走著瞧啦!幹」│偵卷一P.59│├──┼───────┼───────────────────┼───────┤│4│103年1月5日│「最好立刻少掉兩個留言不然試看看」│偵卷一P.60│├──┼───────┼───────────────────┼───────┤│5│103年1月6日│「哼!一定是妳給B說 小新 神經病,臭 阿君 │偵卷一P.60││││,再不刪那該死的留言妳就試看看可惡」││││├───────────────────┼───────┤│││「去死啦妳」│偵卷一P.60│││├───────────────────┼───────┤│││「死三八走著瞧」│偵卷一P.60│├──┼───────┼───────────────────┼───────┤│6│103年1月22日│「會過去的非讓一個陌生人壞去一切麼?我│偵卷一P.61││││就針對他了,總會查出來的」││││├───────────────────┼───────┤│││「消息妳放的叫他認錯不然妳代他還我公道│偵卷一P.62││││ㄚ」││├──┼───────┼───────────────────┼───────┤│7│103年1月24日│「因為妳在沒年好過了,吃糖肉乾開心吧!│偵卷一P.62││││我恨妳之深超乎妳想ㄚ呆子」││├──┼───────┼───────────────────┼───────┤│8│103年1月25日│「臭雞巴去死啦」│偵卷一P.62│├──┼───────┼───────────────────┼───────┤│9│103年2月4日│「敢去 余寶寶 那妳明天看著辦啦妳-怎麼都│偵卷一P.63││││講不聽ㄚ妳」││├──┼───────┼───────────────────┼───────┤│10│103年2月5日│「幹妳媽的正義必定伸張,再狗腿啦!賤」│偵卷一P.63│├──┼───────┼───────────────────┼───────┤│11│103年2月11日│「我要去臭君君家巷子大吼大叫啦!」│偵卷一P.64│││├───────────────────┼───────┤│││「不說話就去叫,管妳的」│偵卷一P.64│││├───────────────────┼───────┤│││「在下面啦!要不要出來臭巫婆」│偵卷一P.64│├──┼───────┼───────────────────┼───────┤│12│103年2月12日│「臭君君再這樣對我,我就要在太平里放送│偵卷一P.11││││妳是養廢物倒貼的大爛貨,怎樣,不爽咬我│││││ㄚ誰怕妳,嗯」││││├───────────────────┼───────┤│││「出來!不然去派出所談ㄚ,,不談就氣│偵卷一P.10││││死妳啦怎樣,略略略」、││││├───────────────────┼───────┤│││「這幾天就都窩橋西等妳,想了結就來ㄚ」│偵卷一P.10│││├───────────────────┼───────┤│││「要個公道一句話道歉這麼難嗎?今年不解│偵卷一P.10││││決,明年再接再厲,臭巫婆」││││├───────────────────┼───────┤│││「梗一年不說話,仗就一直打下去臭巫婆」│偵卷一P.17│├──┼───────┼───────────────────┼───────┤│13│103年2月13日│「只會愛廢物,偏要舔妳怎樣,不爽咬我ㄚ│偵卷一P.28││││臭巫婆」││││├───────────────────┼───────┤│││「整整一年吭都不吭一聲,妳鄙視唾棄妳的│偵卷一P.68││││啦!不會結束的,有廢物有余畜牲就有妳受│││││的」││├──┼───────┼───────────────────┼───────┤│14│103年2月14日│「垃圾出門了在家寂寞嗎?小新陪妳如何呀│偵卷一P.69││││?」││││├───────────────────┼───────┤│││「死賤人裝啞巴就要妳好看怎樣,去死啦妳│偵卷一P.26││││」││││├───────────────────┼───────┤│││「嗯ㄚ哼的叫聲也不會,沒叫過床呀,花我│偵卷一P.26││││數十萬聽不到好一聲超不爽啦!死三八」│││││││││├───────────────────┼───────┤│││「死賤人」│偵卷一P.26│││├───────────────────┼───────┤│││「再出現余的名字就要妳好看,不信就試看│偵卷一P.25││││看,別為自己的下賤害到鄰居啦,爛人」│││││││├──┼───────┼───────────────────┼───────┤│15│103年2月17日│「再跟廢物去就給妳偶象好看,賤人」│偵卷一P.71│││├───────────────────┼───────┤│││「那麼愛跟廢人出遊就把戰場拉去新竹吧!│偵卷一P.72││││賤人」││││├───────────────────┼───────┤│││「等著自食惡果一群混蛋」│偵卷一P.72│││├───────────────────┼───────┤│││「那麼愛亂告,既然三條不成立,我也來告│偵卷一P.72││││妳誣告吧!妳我閑閑就相約法院耗,我在台│││││南告妳讓妳也跑跑台南吃美食,哼!」│││││││├──┼───────┼───────────────────┼───────┤│16│103年2月19日│「垃圾沙蟹賤人君,狗男女早晚讓妳全里有│偵卷一P.73││││名」││││├───────────────────┼───────┤│││「不要臉的賤ㄚ君去死啦!」│偵卷一P.73│├──┼───────┼───────────────────┼───────┤│17│103年3月1日│「不講話就讓仇恨報復滋長好了」│偵卷一P.74│├──┼───────┼───────────────────┼───────┤│18│103年3月2日│「臭雞吧最好早早去死啦!」│偵卷一P.75│││├───────────────────┼───────┤│││「妳敢FB裡虛偽做作,我就跟妳好友掀妳的│偵卷一P.75││││底,怎樣,不爽妳養的狗咬我ㄚ,呸!」││├──┼───────┼───────────────────┼───────┤│19│103年3月3日│「不嘗試溝通就等待報復仇吧!適當的報復│偵卷一P.76││││是為了避免更大罪惡懂嗎?呆豬」││├──┼───────┼───────────────────┼───────┤│20│103年3月8日│「犯賤的死女人」│偵卷一P.76│││├───────────────────┼───────┤│││「犯賤的大爛貨去死啦!」│偵卷一P.77││││││├──┼───────┼───────────────────┼───────┤│21│103年3月14日│「犯賤的臭雞巴,幹」│偵卷一P.77│││├───────────────────┼───────┤│││「巴著野草屁股,雞巴痒哈到了痒?」│偵卷一P.77││││││├──┼───────┼───────────────────┼───────┤│22│103年3月17日│「去死啦甲仙鬼,夜夜春宵裝哀怨不要臉的│偵卷一P.78││││賤女人」││├──┼───────┼───────────────────┼───────┤│23│103年3月1日│「下賤的臭三八等死吧!」│偵卷一P.78│││├───────────────────┼───────┤│││「成天和廢物窩家裡打炮ㄚ賤人」│偵卷一P.78││││││└──┴───────┴───────────────────┴───────┘附表二┌──┬───────┬───────────────────┬───────┐│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3年8月8日│「妳真有病,要入獄了兩個還要再搞我嗎?│偵卷三P.4││││想清楚後果 阿孫金君 !」│(簡訊)│││├───────────────────┼───────┤│││「不和律師說不然也一通電話把話講清楚,│偵卷三P.4││││仇恨那麼久了該有了結了啦」│(簡訊)││││││├──┼───────┼───────────────────┼───────┤│2│103年8月21日│「葉莎走掉以后沒人管我了,再這樣絕不輕│偵卷三P.5││││饒可惡」│(簡訊)│├──┼───────┼───────────────────┼───────┤│3│103年8月23日│「不約束你朋友留口德,狗寶寶死福氣之徒│偵卷三P.5││││總有一天要教訓他們,走著瞧」│(簡訊)│├──┼───────┼───────────────────┼───────┤│4│103年8月28日│「用你FB告訴孫該談判了,她朋友再搞葉莎│偵卷三P.7││││傳我壞話我一定會火大,別以為她告多偉大│(被告以臉書傳││││,再搞我不找她找誰和她再不談談我真的火│予友人,請友人││││大找她算帳」│轉知)│└──┴───────┴───────────────────┴───────┘附表三┌──┬───────┬───────────────────┬───────┐│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3年11月5日│「敢封就真去殺她(指孫金君)怎樣」│偵卷六P.13│││││(臉書留言)│├──┼───────┼───────────────────┼───────┤│2│103年11月11日│「真瞎了狗眼去加那垃圾,妳走著瞧啦」│偵卷六P.14│││││(臉書留言)│├──┼───────┼───────────────────┼───────┤│3│103年11月12日│「你敢,ㄚ君受得百倍萬倍賞妳,她犯賤收│偵卷六P.17││││人渣妳也差不多」│(臉書留言)││││││├──┼───────┼───────────────────┼───────┤│4│103年11月某日│「妳在鼓勵我去殺ㄚ君嗎?不然要怎如妳願│他卷一P.8││││再狠一點沒關係的,妳也要上新聞」│他卷一P.21│││││(臉書留言)│├──┼───────┼───────────────────┼───────┤│5│103年11月某日│「臭水滴(代表告訴人之意)還在用這給他剁│偵卷六P.25││││成肉醬」、長刀照片乙張│(臉書留言)│├──┼───────┼───────────────────┼───────┤│6│104年2月21日│「妳不收回 小朱 讚留言才走著瞧,燒掉妳家│偵卷六P.44││││」│(電子郵件)│││├───────────────────┼───────┤│││「妳不刪那對狗男女絕對讓妳倒大霉賤貨」│偵卷六P.44│││││(電子郵件)│├──┼───────┼───────────────────┼───────┤│7│104年2月22日│「躲ㄚ躲看看,幹肯定比孫慘」│偵卷六P.46│││││(電子郵件)│││├───────────────────┼───────┤│││「犯賤的死女人一定把戰火帶進妳公司讓妳│偵卷六P.46││││帶回家非常不開心」│(電子郵件)││││││└──┴───────┴───────────────────┴───────┘附表四┌──┬───────┬───────────────────┬───────┐│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3年11月18日│「叫妳滾出葉莎那聽不懂ㄚ」│他卷一P.24│││├───────────────────┼───────┤│││「爛人大混蛋」│他卷一P.24│││├───────────────────┼───────┤│││「還敢去葉莎那妳去死啦可惡」│他卷一P.24│││├───────────────────┼───────┤│││「再過份一點ㄚ賤人」│他卷一P.24│││├───────────────────┼───────┤│││「一對不要臉的狗男女去葉莎那丟臉,一堆│他卷一P.24││││屁,把錢還我爛人」││├──┼───────┼───────────────────┼───────┤│2│103年11月19日│「兩個爛女人是妳們自找的ㄚ」│他卷一P.24│├──┼───────┼───────────────────┼───────┤│3│103年11月22日│「再跟葉莎胡說八道搬弄是非妳一定會受天│他卷一P.25││││譴的爛人」││││├───────────────────┼───────┤│││「滾出漂漂葉莎那啦妳」│他卷一P.26│││├───────────────────┼───────┤│││「妳那沒水準沒知識的同居人會有錢去劉的│他卷一P.28││││活動一定你給的,才不會再給妳半毛錢去養│││││小狼狗」││││├───────────────────┼───────┤│││「不是吃醋我對葉莎好騎重機載她回家出去│他卷一P.28││││玩,ㄚ君也可以ㄚ,友善對待也行帶妳去兜│││││風ㄚ」││├──┼───────┼───────────────────┼───────┤│4│103年11月23日│「離葉莎遠一點聽不懂ㄚ,滾開妳」│他卷一P.26│││├───────────────────┼───────┤│││「再跟葉莎五四三的叫你永無寧日」│他卷一P.26│├──┼───────┼───────────────────┼───────┤│5│103年11月29日│「兩個爛人會有報應啦!怎樣」│他卷一P.27││││││││├───────────────────┼───────┤│││「葉莎不履行諾言刪妳,妳那有她出現兩個│他卷一P.27││││都別想有好日子過」││││├───────────────────┼───────┤│││「幹妳媽的有種不刪公告,妳有本事躲看她│他卷一P.27││││能怎免災禍,一對愛犯賤的爛人」││││├───────────────────┼───────┤│││「刪掉 莎莎 公告不然妳就是在害她,聽不懂│他卷一P.29││││嗎?」││││├───────────────────┼───────┤│││「刪掉莎莎好友不然妳就是在給她找麻煩」│他卷一P.27│││├───────────────────┼───────┤│││「親愛的金君過來看看你祝好夢,噁心詛咒│他卷一P.29││││妳做惡夢早早死好啦」││├──┼───────┼───────────────────┼───────┤│6│104年2月22日│「一定是妳指使的,不刪試試弄到她公司她│他卷二P.26││││家裡真可惡」││││├───────────────────┼───────┤│││「你養的廢物也休想沒事,幹妳媽三個都犯│他卷二P.26││││賤」││││├───────────────────┼───────┤│││「她愈學妳躲保証回應給她更激烈,白癡的│他卷二P.26││││笨蛋」││││├───────────────────┼───────┤│││「問問她爽夠沒,嫌少再繼續至少弄她一二│他卷二P.26││││千個」││││├───────────────────┼───────┤│││「愛扯小朱,我就弄她寶貝兒子張曜東給她│他卷二P.27││││抓狂」││├──┼───────┼───────────────────┼───────┤│7│1042年2月23日│「臭葉莎不收手你小倆口也要受波及,想糾│他卷二P.27││││纏不盡就由她任性胡為ㄚ,沒在怕妳們啦!│││││打仗就狠狠無理的打管妳去死」││└──┴───────┴───────────────────┴───────┘附表五┌──┬───────┬───────────────────┬───────┐│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3年11月12日│「所以還在孫那ㄚ,我動不了孫不找莎找誰│他卷一P.22││││出氣ㄚ」│(蔡志菁帳號)││││││││├───────────────────┼───────┤│││「她不刪12那公告我一定要去揍她管她告什│他卷一P.22││││麼隨便她」│(蔡志菁帳號)│├──┼───────┼───────────────────┼───────┤│2│103年12月25日│「妳在鼓勵我去殺ㄚ君嗎?不然要怎如你願│他卷一P.8││││、再狠一點沒有關係的,妳也要上新聞」│他卷一P.21│││││(蔡志菁帳號)│├──┼───────┼───────────────────┼───────┤│3│103年12月25日│「再留言再去讚ㄚ,宰了那對賤人看妳去讚│他卷一P.20(││││個屁,幹,死番婆」│beaver37cc帳號│││││)│└──┴───────┴───────────────────┴───────┘附表六┌──┬───────┬───────────────────┬───────┐│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4年2月18日│「再扯就去找兩個報仇死莎莎」│他卷二P.20(│││││beaver37cc帳號│││││)│└──┴───────┴───────────────────┴───────┘附表七┌──┬───────┬───────────────────┬───────┐│編號│時間│內容│備註│├──┼───────┼───────────────────┼───────┤│1│104年2月21日│「比肥君亮一萬倍,會去打手槍吧」│他卷二P.4│││││(孫金君帳號,│││││冒用)││││││││├───────────────────┼───────┤│││「淫蕩大詩人葉莎」│他卷二P.5│││││(孫金君帳號,│││││冒用)│││├───────────────────┼───────┤│││「賤貨,不刪葉莎和留言當心出門被車撞蛤│他卷二P.5││││」│(孫金君帳號,│││││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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