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萍具保人陳莊錦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莊錦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莊錦雲因被告陳雅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1刑保工字第164號), 爰依 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且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雅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莊錦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101刑保工字第16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被告無著,且具保人亦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