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0日│同左│97年1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97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26號│同左│97年度訴字第1411號││實├──┼───────────┼───────────┼───────────┤│審│判決│97年4月28日│同左│97年6月2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上││決├──┼───────────┼───────────┼───────────┤││確定│97年8月15日│同左│97年9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