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除被告 陳佩 「瑩」均應更正為陳佩「螢」外,餘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分別告訴被告甲○○、乙○○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