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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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7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相對人 許玉妹
賴建邦 賴竹蕙 程序監理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詩文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丙○○、乙○○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相對人丙○○、乙○○之生母,均住於新竹市且為智能障礙之新竹市民,此有相對人等三人之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可稽。又聲請人委派社工員訪視結果,相對人甲○○、丙○○及乙○○,均無法回答社工人員之問題,此有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個案服務工作紀錄表可參,顯見相對人等三人均有因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情事,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甲○○、丙○○、乙○○等三人,均領有殘障手冊,分別為重度、中度、中度之精神障礙,此有殘障手冊在卷可參。又本院於102年5月2日會同東元綜合醫院醫師 林正修 就相對人之現況為為鑑定時,相對人甲○○、丙○○、乙○○等,對於部分問題雖有語言反應,然大部分問題呈現答非所問之狀態等情,有本院同日精神鑑定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認相對人甲○○、丙○○、乙○○等三人,並無意思能力。是本件相對人甲○○、丙○○、乙○○等,既均為無意思能力之人,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認有另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依上揭規定為相對人甲○○、丙○○、乙○○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新竹律師公會所推薦之陳詩文具律師資格,且具知識與專業能力,並表示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陳詩文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