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24號原告 肖雅文 被告 王建翔 被告目前實際占有房屋之人(姓名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8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