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就本件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㈠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㈡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對該公司行使債權,該公司亦不得對特定債權人履行債務。㈢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債務人不得對該公司為清償,該公司亦不得受領清償。㈣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包括該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3804號執行事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包括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7113號、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對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除扣押程序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聲請行使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理由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因現有其債
權人聲請執行其財產(如主文所示之執行事件),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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