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甲○○女三被告乙○○○女三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法官黃家慧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