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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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持有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1年11月2日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持有毒品罪,經本院於82年3月12日以82年度訴字第11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822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另於83年4月29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聲撤字第80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83年1月25日入監服刑後,合併另案(本院82年度訴字第1384號)販賣毒品罪有期徒刑12年,接續執行,88年8月13日假釋出監,本應於96年3月6日假釋期滿,但假釋期間另犯另案販賣毒品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151號判決),經法務部96年1月31日撤銷前開假釋,應再執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