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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