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彭信瑀 被告 張宇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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