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劉伊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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