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告 潘翠華行雲廣告企業社被告 劉星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表明訴訟標的,亦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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