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威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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