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威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