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被 告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