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港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昭明 被告 鍾承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港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玥婷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