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債權人富佳金融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廷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確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㈡請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富佳金融企業社」抑或為「富佳
金融顧問企業社」?因聲請狀當事人欄位之債權人名稱與公司章不符,又未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者,應具狀更正為正確名稱及陳報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債務人楊廷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債權人未陳明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