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約定書第十一條所載,兩造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