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徐美惠 債務人南庄煤氣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榮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南庄煤氣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4日邀同古榮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活期方式)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期限自民國10
3年1月24日至105年1月24日止,在所訂額度內循環借用,出具撥款通知書憑以撥款,每筆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用人應在上開天數內償還,利息則自訂約日起每滿壹個月付息一次。
(二)借用人上開借款於105年1月24日到期無力一次清償,再邀同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分期償還增補借據,約定自105年1月24日至110年1月24日止,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前2年本金每月固定償還一萬元,利息按月計收,第3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上開借款利率並分別約定按利率條款機動調整計算,且如借用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就遲延還本部份按當時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給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此皆有債務人訂立之借據可稽。
(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未依約還款,僅分別償還至
108年2月24日即未再繳款,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按借據約定已屬違約,貸款已喪失分期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金餘欠金額為590,315元及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古榮中既就本案債務為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清償。
(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查詢單、催收紀錄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