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凌晨一時許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О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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