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陳鳳汝
朱王錦 吳志雄 朱胤全 許𡛰 朱文賓 原告懋新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國昇 原告 李太平
李金豆 朱本宏 朱墩造 吳錦松 李陳美 許仁湧 朱錦常 朱慶世 朱美芬 金 朱惠珠 李信宏 李振華 李信孝 鄭淑貞 許詠婷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左自奎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