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陳鳳汝
朱王錦 吳志雄 朱胤全 許𡛰 朱文賓 原告懋新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國昇 原告 李太平
李金豆 朱本宏 朱墩造 吳錦松 李陳美 許仁湧 朱錦常 朱慶世 朱美芬朱惠珠 李信宏 李振華 李信孝 鄭淑貞 許詠婷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左自奎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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