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陳奕伶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新竹市○○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