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蕭子鴻複代理人 謝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張群義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